中国政府网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四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废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9号  自然资源部 综合管理
发布时间 效力级别 一一 时效状态
2022年11月11日 部门规章 法规司 现行有效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信访工作条例》,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自然资源部对自然资源和林草领域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自然资源部决定废止以下部门规章:
  一、《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2号公布  根据2006年1月4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2号修改)
  二、《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1996年12月9日林业部令第11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三、《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7年1月6日林业部令第12号公布)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公布)
  五、《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六、《林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6月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5号公布)
  七、《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4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
  八、《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6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字号:】 【打印】【仅内容打印】 【关闭】 【下载】     分享到       
    网站地图 - 关于本站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网站调查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承办: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政府网站标识码:bm16000001京ICP备1804490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或兼容浏览器,分辨率128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