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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函》的复函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废止记录
国法函〔2003〕197号  其他 矿产资源管理
成文时间 效力级别 一一 时效状态
2003年07月03日 国务院文件 现行有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进一步

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函》的复函

 

(2003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19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3]1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是中编办会同国务院法制办、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经多次协调后下发的,是对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补充,在国务院对有关部门职责尚未作出调整的情况下,仍应执行14号文件的规定。

      二、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在地热水、矿泉水管理问题上,今后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发一证、收一费”。

 

附:国土资源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函

(2003年6月6日国土资函[2003]15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新的《水法》颁布实施后,一些地方政府在进行相关地方立法时,考虑将矿泉水、地热水进行统一管理规定,这就涉及到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近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会同辽宁省人大农经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四部门,就《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文件的效力问题到你办进行了咨询,有关同志作出了口头答复。据其反映,答复内容是:第一,对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已经答复多次,14号文件是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编办、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经过多次协调后下发的,是对国务院“三定方案”的一个补充,该文件是合法有效的;第二,新的《水法》颁布实施后,强调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地热、矿泉水、采砂等问题,原则上应发一证,收一费;第三,地热、矿泉水由哪个部门进行管理,地方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自行决定。

      接到有关地方的情况反映后我部领导非常重视,进行了慎重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从1994年国务院法制局对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的复函起,至2000年中编办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问题分工的复函》止,已多次明确了矿泉水、地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法律解释,已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并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密切合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

      二、在国家有关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中编办14号文件,不能随意变化。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地方政府在立法时应当遵循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立法原则,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

      三、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咨询的问题涉及国土资源、水利两部门的职责分工问题,问题比较敏感,影响面大。

      为避免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随意变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引起新的矛盾,我们建议国务院法制办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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