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提高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推动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我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了《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大纲》
2.《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申报书》
3.《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调查问卷》
4.《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指标解释、计算和评分方法》
国家海洋局
2012年9月19日
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为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的申报、建设、考核、验收和管理。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实施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
沿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的建设管理办法。
第四条 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引领、以人为本、公众参与、先行先试的原则。坚持在开发中保护、保护中开发,坚持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促进海洋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和沿海地区科学发展。
第五条 创建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的沿海市、县(区)应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
第六条 创建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的沿海市、县(区)应指定相应的职能部门参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大纲》,科学编制建设规划,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经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沿海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的申报主体,按自愿申报的原则,逐级提出申请。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试行)》标准,对所辖区域的创建申报材料进行预评估,择优推荐本省前三名候选市、县(区),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
第八条 申报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示范区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文件;
(二)《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申报书》;
(三)《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规划》;
(四)《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达标自评估报告》;
(五)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预评估意见与推荐意见;
(六)其它辅助材料。
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成立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的考核与评估。
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评审委员会由相关管理部门代表和相关领域专家等组成。
第十条 国家海洋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评审委员会赴现场进行考察、考核和评估。
通过考察、考核和评估的沿海市、县(区),经国家海洋局研究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命名为“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市、县(区)”。
第十一条 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规划》的工作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详细方案,强化组织实施,开展有效宣传,吸纳各方参与,确保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目标完成。
第十二条 国家海洋局对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实行鼓励政策,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域海岛与海岸带整治修复及海洋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优先给予政策支持与资金安排。
沿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扶持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加大对海洋环境保护、生态修复、能力建设等领域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
第十三条 各示范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示范区建设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局。
第十四条 建立长效的示范区建设管理机制。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示范区建设工作监督检查。国家海洋局每五年开展一次重新评估,对重新评估结果不能满足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并在国家海洋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海洋局将撤销其示范区资格:
(一)在示范区内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的责任事故;
(二)发生严重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案件;
(三)重新评估提出限期整改仍不能满足建设指标和规划目标的;
(四)在申报和考核评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在示范区内因海洋管理缺失、应急处理不及时等,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不符合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试行)
内容 |
指标名称 |
指标类型 |
建设标准 |
分值 |
||
1 |
海洋经济发展 |
1.1海洋经济总体实力 |
1.1.1海洋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
A |
≥10% |
5 |
1.1.2近五年海洋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速度 |
B |
≥16.7% |
3 |
|||
1.1.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B |
≥2.33万元/人 |
2 |
|||
1.2海洋产业结构 |
1.2.1 近五年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速度 |
B |
≥30% |
3 |
||
1.2.2海洋第三产业增加值占海洋产业增加值比重 |
B |
≥40% |
3 |
|||
1.3地区能源消耗 |
1.3.1地区能源消耗 |
A |
≤0.9吨标准煤/万元 |
4 |
||
2 |
海洋资源利用 |
2.1海域空间资源利用 |
2.1.1单位海岸线海洋产业增加值(大陆,X)或海岛单位面积地区生产总值贡献率(海岛,Y) |
B |
X≥1.28亿元/km Y≥0.26亿元/km2 |
4 |
2.1.2 围填海利用率 |
A |
100% |
5 |
|||
2.2海洋生物资源利用 |
2.2.1近海渔业捕捞强度零增长 |
B |
零增长 |
3 |
||
2.2.2开放式养殖面积占养殖用海面积比重 |
B |
≥80% |
4 |
|||
2.3用海秩序 |
2.3.1违法用海(用岛)案件零增长 |
A |
零增长 |
4 |
||
3. |
海洋生态保护 |
3.1区域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 |
3.1.1近岸海域一、二类水质占海域面积比重(X)或其变化趋势(Y) |
A |
X≥70% Y≥5% |
5 |
3.1.2近岸海域一、二类沉积物质量站位比重 |
B |
≥90% |
2 |
|||
3.2生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
3.2.1自然岸线保有率 |
A |
≥42% |
3 |
||
3.2.2海洋保护区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比率 |
B |
≥3% |
2 |
|||
3.3陆源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 |
3.3.1城镇污水处理率(X)与工业污水直排口达标排放率(Y) |
B |
X≥90% Y≥85% |
5 |
||
3.3.2近三年区域岸线或近岸海域修复投资强度 |
B |
见评估指标解释 |
3 |
|||
4. |
海洋文化建设 |
4.1海洋宣传与 教育 |
4.1.1文化事业费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 |
B |
不低于本省平均水平 |
3 |
4.1.2涉海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及开放水平 |
B |
见评估指标解释 |
3 |
|||
4.1.3 海洋文化宣传及科普活动 |
A |
见评估指标解释 |
4 |
|||
4.2 海洋科技 |
4.2.1海洋科技投入占地区海洋产业增加值的比重 |
A |
≥1.76% |
3 |
||
4.2.2 万人专业技术人员数 |
B |
≥174人 |
3 |
|||
4.3 海洋文化传承与保护 |
4.3.1海洋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 |
B |
见评估指标解释 |
2 |
||
4.3.2重要海洋节庆与传统习俗保护 |
B |
见评估指标解释 |
2 |
|||
5. |
海洋管理保障 |
5.1海洋管理机构与规章制度 |
5.1.1海洋管理机构设置 |
A |
健全 |
2 |
5.1.2海洋管理规章制度建设 |
B |
完善 |
1 |
|||
5.1.3海洋执法效能 |
B |
无上级部门督办的海洋违法案件 |
1 |
|||
5.2服务保障能力 |
5.2.1海洋服务保障机制建设 |
B |
健全 |
1 |
||
5.2.2海洋服务保障水平 |
B |
具备 |
1 |
|||
5.2.3海洋环保志愿者队伍与志愿活动 |
B |
见评估指标解释 |
1 |
|||
5.3示范区建设组织保障 |
5.3.1组织领导力度 |
B |
符合 |
1 |
||
5.3.2经费投入 |
B |
符合 |
1 |
|||
5.3.3推进机制 |
B |
符合 |
1 |
|||
备 注 |
1. 本体系中指标类型分为约束性指标(A)和参考性指标(B); 2. 本指标体系目标值总分为90分,问卷调查占10分(见附件);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原则上总分应不低于85分; 3. 示范区申报的基本要求,约束性指标分值不得低于30分; 4. 建设标准具体内容详见《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指标解释、计算和评分方法》。 |